财务机构设置 | 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

财务机构设置 | 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

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

  一、《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三、综上,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不办清交接手续,对这种行为会计法并没有明确约束,只能比照第四十二条第九款的规定执行。

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

会计科目设置 不正确,应该设置正确的会计科目,其整改方法视同会计科目使用错误。会计科目使用错误,直接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不能真确反映财务状况,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领导决策。

如果是年度中间调整,可以通过借贷红蓝冲转,注明调整原因。如果是跨年度调整,可以通过红红冲转,注明调整原因。

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怎么投诉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检察院受案范围,直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举报;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财务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有哪些问题

  一、存在问题  1、平时学习不够积极、主动。基本上都是遇到问题才去学习,对学习内容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深。  2、日常工作中不够努力,自己虽然尽职尽责地工作,但是工作的主动性有待提高,有时只满足于做好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的工作。  3、针对支付岗这个岗位,因为接触时间不长,对有些业务还不是很熟练。  4、账务方面主要是会计科目不太熟悉,关于往来方面的账容易弄错。  5、工作条理性有些不足。  二、整改措施  1、加强学习,认真学习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重点加强业务方面知识的学习,业务以外的知识也要适当涉及,还要及时了解当前的政策、法规。  2、工作要有热情,要用积极的心态去工作。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帮着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  3、对业务上的事要多加练习,遇到不懂的地方要虚心请教。  4、针对会计科目不太熟悉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多看这方面的书籍,还可以看看以前同类型的账,争取尽快胜任这份工作。  5、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做好这份工作。

财务岗位设置不合理

财务私自改账当然是不合法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有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100000元罚款;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3000元――50000元罚款。

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5.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的原因

企业经营不善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点:

一是企业的内在经营环境,它包括:企业领导者的素质与管理水平、企业的规模、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数量、员工的工作热情和文化素养、生产装备的现代化程度、工艺水平和企业的外部形象等等。这些因素中任何一项的变化,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是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它主要包括:企业所在地的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和相配套的服务设施建设等。当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较差时,企业与外界的信息联系、原材料的组织供应、人力资源的投入、正常的生产秩序、产品的销售等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企业的经营会处于相对困难的境地,从而影响公司经营效益的发挥和提高,稍有不慎就会导致企业出现问题。

财务机构设置不合理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般而言,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主要取决于:单位规模的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财务制度不完善原因

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主要区别是范围不同,前者称为国家统一财务制度,后者称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财务制度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制定的,重大的财政制度由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地区性的财政制度由中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和颁布。

财政制度是国家对财政工作规定的一种行为规范,是财政收支规律的反映,是一种指令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合理

“内部审计7个致命禁忌”的东西它们是:

1、发布错误的审计报告。

对我来说,任何人在内部审计报告中犯下错误,都是无法理解的。无论错误大小同样具有毁灭性。报告中一个单纯的、错误的观察所带来的痛感将永远挥之不去,不仅仅是因为错误本身,更多地是因为一份被撤回的报告永远也不会被人们忘记。一份被撤回或修正的报告可能将会被视为失败的提醒。更糟糕的是,错误的报告很可能会使你的老板和客户身陷尴尬,而这种记忆对他们来说可能终生难忘。

2、提交不完整或虚假的工作底稿。

当你具有欺骗性的工作底稿没有被发现时,你可能会心存侥幸。但当这种欺骗一旦被揭示时,结局通常都不会太好。故意提交不完整或虚假的工作底稿是不道德的,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也是绝对不允许的。你可以想象一下,当你的主管在复核你以前底稿并发现存在类似问题时的反应。无论在检查时发现的是欺骗还是错误,你的工作--更严重地说,你的职业生涯--都很可能会存在很大风险。

3、对你的审计对象发脾气。

当内部审计对象、客户的情绪不佳时,他们可能会任性地不配合你的工作。对此我们很可能会很自然地进行反击。但就算你是对的,不顾专业素养乱发脾气并丧失冷静永远都是不合适的。请记住,如果你在与对方沟通的会议上发生了争执,很多年后,人们可能已经忘了你们当时产生分歧的原因,但会记住你们的争吵。这肯定不是你想留给客户的长久印象。所以,如果你收到一位闹情绪的客户发来的的具有挑战性的邮件,那么,在你回复之前,最好的做法是选择一个适当的时机再回复,或者询问你老板的建议后再做回复。

4、有利益冲突的审计。

当存在利益冲突时开展审计,这将是一个巨大的道德违约行为。如果你试图为你的朋友--无论有罪或无罪--给予支持或开脱罪名,哪怕只有那么一次,你公平、公正的审计声誉将彻底被摧毁。无论这种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被别人主观认为的,并不重要。即使你仍被允许留在内部审计部门,但你的名誉也几乎不可能恢复。

5、不遵守保密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内部审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是不能随意泄露给别人的。比如,如果内部审计人员不恰当地将其所获知的客户信息分享给外人时,双方之间的信任将会迅速瓦解。而且“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如果一个内部审计人员被定义为“长舌妇”时,其和审计客户进行坦诚对话的机会将大大减少,甚至降为零。毕竟,没有人愿意和一个轻率的审计人员进行沟通交流。

6、违反公司政策。

如果客户认为内部审计人员在藐视公司的政策,那么在随后和客户讨论公司政策是否得到遵循的问题时,内部审计人员就不应该对自己缺乏说服力而感到惊讶。如果客户知道你没有乘坐公司批准的航空班线,或者客户在通往在经济舱座位时从你头等舱座位边上经过,他们不会对此视而不见。我并不是说,内部审计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例外。但是任何例外都应该是合理的、而且例外还应该是罕见的。就像警察永远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一样,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公司的政策也是不行的。

7、出具不重要或没有价值的内部审计报告。

众所周知,内部审计不仅仅要指出问题症结所在,更要帮助管理层完成其目标,并抓住某些可能错过的机会。内部审计将时间浪费在一些不重要的细节上,这对大家都没有好处。如果内部审计报告包含了一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无关紧要的发现或建议时,你会获得“吹毛求疵的斤斤计较者”的称号,甚至是更为糟糕。沿用之前的审计程序(那些只能发现几个无关紧要错误的审计程序)可能很诱人,但重新实施去年的审计不一定是增加价值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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