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 |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最新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 |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最新

1.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最新

没有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

1、人员配备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初、高级中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应是取得医师资格证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和取得执业护士资格证的护士。

2、设置标准

医务室: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

基本设备: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污物桶、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他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3、规范性要求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注册资金到位。

2. 学校医务室规章制度目录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审批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 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 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六)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七)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二)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十三)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选址的依据;

(二)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 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设置申请的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 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 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 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 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 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 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 《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最新版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 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二、 人员

(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二) 至少有1名护士。

三、 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 设备

(一) 基本设备:

诊察床 诊察桌

诊察凳 听诊器

血压计 出诊箱

体温计 污物桶

压舌板 处置台

注射器

纱布罐

方盘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03 中医诊所

中医诊所的中医药治疗率不得低于85%。

一、人员: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经批准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人员共同执业。

二、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三、设备:

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四、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五、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4. 学校医务室标配

医生通常穿白大褂而手术室穿绿大褂。白大褂是医生的标配,不管在医院里,还是在战场上救治伤员的救护所里,当有人需要救助的时候,白大褂的出现总能让人放心,让人看到希望。

主要是因为白色能让病人感觉到轻松,而做手术的外科医生之所以要穿绿色或蓝色衣服,主要是消除他们视觉上的错误。

5. 学校医务室管理办法

10月27日消息,针对网民关于“楚雄实验中学没有校医室,学生看病要到州医院”的留言,云南楚雄州教育体育局27日回复称,学校没有设立医务室是按照国家政策处理,把风险隐患堵在校门外,与《学校卫生条例》等政策规定符合。

按照教育部、卫计委等部门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保障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要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那么“校医室”设立情况如何?2019年1月9日,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发布的《中国中小学校医室现状调查研究报告》显示,我国现阶段有59.6%的中小学校未设置校医室或保健室,各地整体健康教育开展情况不充分,缺乏专业的健康教育资料,青海、山东、河北、陕西几省的校医室工作人员医学专业背景比例不足20%。

近六成中小学未设置校医室,原因在哪里?《中国中小学校医室现状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学校未设置校医室的原因中,上级没有明确要求占3.35%,没有足够资金占4.15%,没有场地和设备占11.64%,没有医务人员占67.15%,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占13.72%。

中小学校是学生学习、生活聚集的主要场所,容易发生群体性传染病和意外突发状况。学校建立医务室,有了专业医生在岗,可以很大程度保障师生卫生安全,及时处理一些意外突发状况。云南省一中学没校医室,学生看病到州医院只有学生陪同学生去看病,家长能放心吗?学生健康教育又如何开展?

学校校医室的主要责任是学校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突发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这个机构对维护学生健康有着重要作用。体检、疫苗接种、传染病防控、学生体质健康检测、健康教育指导均属校医的职责范畴,他们是学校卫生监督队伍的延伸,校医在学校卫生经常性自我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6. 学校医务室标准化建设

(一)韩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现行做法

韩国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小学6年,初中3年。2014年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共有8429所,其中小学5541所,初中2888所。2014年班级平均学生数,小学平均23人,初中平均30人。2014年平均每个学生享有的校舍建筑面积和体育运动场馆面积,小学平均为16.5平方米和16.3平方米,初中平均为14.2平方米和13.4平方米。韩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主要有以下做法。

1.坚持立法先行

韩国独立后,颁布了《义务教育实施计划》。1948年颁布的《大韩民国宪法》确定“保障教育机会均等和小学无偿教育”的目标,确立了“平等”与“免费”的义务教育方针。1952年年底颁布《教育法施行令》,开始全面推行义务教育。1971年制定《地方教育财政交付金法》,规定了全国税收总额中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地方税收中义务教育经费的比例,在法律上为义务教育经费提供了坚实的财政保障。20世纪80年代初,韩国政府开始在部分地区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首先从不发达地区开始,然后扩大到全国。1984年的教育法规定,所有国民有权接受6年的初等教育和3年的中等教育,由此奠定了韩国9年制义务教育的法律基础。

2.推动师资平准

20世纪八九十年代,韩国义务教育产生了很多问题和弊端,导致课外辅导学校的兴盛,以及大规模和低龄化的出国留学。韩国政府更加注重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把教师确定为公务员,把教师平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中之重,为此升格一些中等师范学校,不断提高师资水平,同时,建立校长每2年,教师每4年定期流动制度,缩小不同地区在师资水平上的不均衡,以推动实现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

3.改革入学制度

韩国政府1968年开始实施初中免试入学制,实行推荐分配制,从而避免了小升初的激烈竞争。初中免试入学,初中生在校人数剧增,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高中入学的激烈竞争。为解决这一问题,1974年韩国政府实施高中平准化教育,取消普通高中和重点高中,所有初中毕业生按学区划分,通过推荐、书面材料等方式就近升入高中,接受统一、均等的高中教育。高中升学的平准化无疑有利于初中的正常化教学。

4.实行校舍建设标准化

1953年制定的《义务教育六年计划》同时规定了入学率和设施等指标。20世纪60年代初,韩国政府结合两个“经济开发五年计划”制定了两个《义务教育设施扩充五年计划》,历时10年基本实现了目标。针对一些地区因发展大规模产业人口急剧聚居产生的就学需求以及部分财政较为困难的地区,韩国也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筹资解决方式,如玉溪东部初等学校采取BOT模式,由企业财团出资30亿韩元兴建学校,政府再按支付租金的方式分20年还款(20年后学校归政府),这种模式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学校和教室等不足的问题。

5.实行设备配备标准化

韩国于1969年颁布《学校设施及设备基准令》(总统令第4398号),这是韩国中小学校在设施和设备方面最基本的法律。该基准令规定的内容有:学校必备的建设用地、普通教室、特别教室、电化教室、图书室、商谈室、管理室、医务室、厕所、休息室、更衣室、附属实习室面积,以及学科或课程必需的图书、器具、标本、模型等教具和实业学校的实验及实习设备,还包括供水、消防、电器、电话等其他设备。为使中小学校舍更趋标准并提高学校建筑设备的质量和使用效率,韩国教育部在20世纪80年代先后制定了4种标准设计图,供建筑学校时选用。

6.制定扶持弱势地区政策

韩国政府义务教育政策是中央财政投入为主,地方为辅。发展义务教育从弱势地区开始,然后向发达地区扩展。农村、岛屿等偏僻地区经济、教育条件相对城市长期处于弱势地位,韩国中央政府一直予以重点扶持,免费对象也主要优惠这些地区的学生。1967年颁布了以振兴岛屿及偏僻地区义务教育为目的的《岛屿、偏僻地区教育振兴法》,优先解决岛屿及偏僻地区学校用地、教室等必要设施设备。1985年实施的初中义务教育,同样是率先从偏远地区开始的,《关于实施初中义务教育的规定》的总统令规定,率先在岛屿、偏僻地区实施免费的初中义务教育。

7. 学校医务室配备

学校医务室的资质(包括医务人员取的证书,药品的目录,医疗器械的配置)由国家医保局审核通过后,发放医疗保险定点单位铭牌生效。(前提是必须如实填写医保局发放的各种表格,审核)。医务室可以刷医保卡消费,月底前上交个人账户报销单据和总表医保局即可!

8. 高中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

梧州一中是有两个医务室,初中部和高中部各有一个医务室,每个医务室各有两个医生,两个护士。

初中部医务室位于初中部教学办公室里,高中部医务室位于高中部教学办公室里,医务室除了要负责日常师生的一般病情医治,还要负责校内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9.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最新文件

答:事业单位一般情况下没有医务室。

一方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一般的事业单位不设医务室,全部的工作人员都进入了医保,而且卫生健康委根据社区的基本情况,在所有社区都成立了卫生健康服务中心,看病治疗是非常方便的;

另一方面就是大的事业单位,如在大中专院校、学校,边远的看病不方便的大的事业单位开设医务室,解决看病难的问题。

10. 学校医务室设置标准最新规定

一般常用药品、急用的外伤药:如创可贴,止血药物,肠胃药物,夏季准备清凉药物;应急急救设备等。

1、 医务室有专职医生值班。

2、 有保健药箱及一般常用药品,并有医生巡回医疗及配备经过培训的卫生员。

3、 为使用临时发生的意外伤害,现场应备有急救器材(如:担架等)以便及时抢救,不扩大伤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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