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领用发票怎么领 | 在电脑上怎么领发票

电脑领用发票怎么领 | 在电脑上怎么领发票

1. 电脑领用发票怎么领

用普通的打印机可以打印的。

1、首先在电脑上找到需要打印的发票。

2、然后鼠标右键单击文件,选择打开方式中的打开的程序。

3、然后在弹出来的窗口中点击打开右上角的打印机图标。

4、然后在弹出来的窗口中点击打开“更改”,选择正在连接的打印机设备。

5、然后设置想要的相关数据,点击“打印”。

6、然后就可以打印出来了。

2. 在电脑上怎么领发票

1. 点击“发票管理” –》“填开发票”。

2. 点击“选择发票卷进入发票填开”,即可看到已有的发票卷信息,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起止发票号码、剩余张数、领购日期。

3. 点击相应的发票卷,系统提示要填开的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确认后进入发票填开界面。

4. 输入客户名称和商品名称时,会自动匹配系统中已有的信息,可直接选择输入。

5. 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发票保存”,系统提示是否保存当前发票信息,点击“确定”后,系统保存发票信息,提示用户将发票在打印机中放置好,点击“确定”后打印。

6. 填开发票时输入的客户名称和商品名称,系统均会自动保存,下次输入时可自动显示相关名称。

3. 电脑上领用发票

纸质发票领回来再写盘,开票时会显示发票,票开好后上传即可打印股票。

4. 发票怎么在电脑上领用

1、在电脑上打开金税盘版的开票软件,点击左上角的发票管理使其变成灰色并选择发票领用管理这个窗口。;

2、下一步,在弹出的菜单中点击网上申领管理里面的发票申领选项。;

3、这个时候发票类型空白就点击更新,没问题的话就输入申领数量以及申领人信息并点击申领按钮。;

4、这样一来会提示发票已经申领成功了,点击确认即可实现在网上开票的详细流程。

5. 如何在电脑上领发票

让卖电脑的销售方开具销售发票就可以了!

6. 电脑上领发票怎么领取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输入以下网址

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 进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成功登录后,系统会自动跳出 " 常用功能 " 界面,点击【发票领用】进入领用模块。

(注:右上角纳税人法人姓名 " 戴三忠 " 需要打码。)

进入 " 发票领用 " 功能模块后,点击界面右上方的 [ 新增信息 ] 进入 " 发票领用申请表 " 界面。

目前,网上 " 发票领用 " 仅支持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 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联卷式)的领用。在发票种类一栏选择您此次需要领用的发票类别,

(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需要打码。)

(2.1)如可领份数不满足您需要的领用数量要求,您可点击后方的[发票验旧]按钮跳转至相应页面。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验旧仅带出升级版正常填开的发票供您进行验旧处理。

( 注:纳税人名称需要打码。 )

在 " 发票领用申请 " 界面的最后一栏,关于领取方法有 " 立即邮寄 " 和 " 办税厅自取 " 两种方式。

阅读完成后,点击 [ 同意 ] ,自动返回至 " 发票领用申请 " 界面,点击[下一步],确认信息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

( 注:纳税人名称需要打码。 )

( 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需要打码。 )

( 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需要打码。 )

待支付成功,可以返回主页面查看邮寄订单

(注:邮件号打半码,收件人、手机号码、收件地址、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购货单位纳税人名称邮寄状态均需打码。)

您可选择在主页面事项条目的操作栏中点击 " 删除订单 ",或者在[邮寄订单]管理模块中点击 " 删除 ",通过主页面事项条目操作栏中的[邮寄]功能键再次完成邮寄操作。

(注:申请事项编号需要打码)

(3.2)若您选择的是 " 办税厅自取 " 方式,点击 [ 下一步 ] ,选择 [ 提交 ] 后,您即可前往就近的办税大厅领取本次申请的发票了。

( 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需要打码。 )

( 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需要打码。 )

税控盘的操作流程(上)

您在写入领用发票信息时如需业务指导,请及时联系当地税控盘或金税盘售后服务人员。

完成以上步骤后,您就自主完成了湖南省电子税务局 " 发票领用 " 业务,并且可将领用的发票正常开具使用了,如有其它相关业务问题咨询可以拨打 12366 热线或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7. 电脑上发票怎么领取

专票领回来具体使用流程:以航天的金税盘为例,从税务局自助上领回纸质发票后,把金税盘插入电脑,进入开票系统,点击发票读入,对应的发票号码就读入到金税盘里了。如果发票读入后仍然没有发票,要点击网上申领,网上分发,这样发票就可以读入开票系统了,去开票界面就可以开票了。

8. 电脑上怎么领取发票

开票系统每月抄报及反写完成后可以进行发票的领取。到税务大厅发票自助机或者是到柜台领取完发票后,需登录公司开票系统,在发票管理功能下有发票申领键,点击进入在发票申领对话框里输入领取发票的票号信息,然后核对数量,确认无误后,点击发票分发。

发票分发完毕后,点击库存查询就可以查询到系统内存有的发票数。然后就可以正常开具发票。

9. 电脑怎么领取发票

一、领购资格

纳税人第一次购票前应办理购票资格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 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3. 纳税人公章;

4. 经办人身份证明;

5. 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需提供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填开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

6、领购行业发票的,须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或资格证。

7、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领取发票前应填写《使用有奖定额发票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征管方式确定表》或《使用有奖定额发票企业(其他)纳税人征管方式确定表》

主管分局审批合格后准予领购发票,确定领购发票种类,发放领购簿及领购申请书。

二、领购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应至主管分局提出购票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发票领购簿》(加盖公章、发票专用章);

3.《发票领购申请书》申请书加盖公章,明确申领发票种类和数量;

4.上次领购发票存根;

5. 首次领购电脑打印发票的,应提供有关证明;

6. 使用税控装置的,应提供税控打印发票月报表;

7. 需提供联系单的,应提供相应联系单。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启动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3)查看是否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等不予发放发票的监控信息,存在的启动处理处罚基本流程。

(4)核对纳税人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范围内发放发票,打印《发票领用簿》。

(5)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可单次发放不超过3个月用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参考资料:西安市人民政府-发票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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