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部门设置 | 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设置

律师事务所部门设置 | 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设置

1. 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设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中国北京,是联合国南南合作全球智库五大创始机构之一,连续六年蝉联英国律师杂志亚太地区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连续五年蝉联亚洲法律杂志亚洲规模最大律师事务所。

2. 律师事务所职能

位名称:律师助理(信用卡部)(无律师资格证要求) 工作地点:北京 工作职责:

1. 负责银行信用卡透支的商账催收工作,协助银行主张其债权;

2. 通过电话、信函等催收手段进行信用卡透支催收;

3. 登记催收情况,获取、更新与催收对象相关的资料信息;

4. 经过培训后独立接手银行信用卡透支催收案件,总结催收经验教训;

5. 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3. 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设置情况

根据《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4. 律师事务所岗位设置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三、执业工作制度;四、所务管理制度;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七、停办清算办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序;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地讲就是:必须有三名以上经过司法部统一组织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或者经过省司法厅执业资格考核合格,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并经过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这三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必须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目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所谓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是指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根据司法部的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和农村的农民,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这里所称的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包括此类兼职人员。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执业场所可以是具有所有权的自有场所,也可以是具有使用权的租用场所。开办资金的数额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的实际和拟建法律服务的具体情况确定。

4、必须要有组建单位。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5、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2)章程;

(3)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

5. 律师事务所职务设置

法务没有硬性要求,一般处理企事业单位相关的法律事务,比如内部制度制定、审核合同,有时也参与单位的诉讼。

6. 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设置标准

律师法规定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现在还有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和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都要求三名以上的合伙人,执业年限都有规定,一般要求执业三年以上的从业经历。其他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注册资本都根据所在地司法厅局的要求办理就行了。

7. 律师事务所设立办事处有什么要求

     是县(区)司法局所属单位。

          司法所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简称“法服”,是指律师、非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相关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为法人或自然人实现其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供的专业活动。

8. 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划分

法务助理;一般是指企业中的法务部门某经理或主管的助手,主要协助你的直属上司处理他分配给你的工作哦,这其中可能包括法律方面的,也可能涉及到公司的。律师助理;一般是指协助律师打理日常事物,以及你能力范围内的事物,比如起草法律文书,查询资料。整理案件。立案,撤诉。等一系列小事情啦。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一般为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后者为律师事务所较多。

2.工作的范围不同;前者一般处理的仅为企业所能涉及到的范围。后者涉及的面较为广泛,如;民事,刑事。行政。等等。容易;没有具体定义,看你适合哪个,喜欢哪个,想在哪方面发展了。

9. 律师事务所行政部部门职能

二者不一样,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

法律援助中心是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2、援助与服务对象不同

法律援助对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法律服务所的对象是基层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

3、提供援助与服务的人员身份不同

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或安排执业律师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基层法律事务所指派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帮助。

4、收费情况不同

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接受法律服务所中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服务需要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10. 律师事务所业务部门设置规定

综合律师事务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 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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